期刊文献+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现行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目前我国规定的缴费率为40.6%,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1%,企业负担29.6%,具体地说,个人按其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企业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0%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为2%,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其工瓷收入1%的失业保险,企业按2%的工伤保险和6%的生育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未体现社会保障“全民保障”的特色,(2)我国老年化问题日趋严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压力越来越巨大,(3)我国缴费水平太高,远远超过许多发达国家的水平,企业的负担沉重,而且存在着新老企业负担不平衡的问题,(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十分分散,没有统一的标准遵循,没有全国统一的机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制配套措施,也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应借鉴别国经验,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由税务机关代劳,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社会保障筹资成本,使管理费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发挥出规模经济的效应。
作者 廖理 常睿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8期20-22,共3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22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