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但《预算法实施条例》又规定预算年度开始的1月份才要求省、市、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级总预算草案,预算经人大审批通过的时间一般都是在3月中、下旬,从理论上讲,经过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案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还处在编制和审批中,待预算获得正式批准后,预算执行差不多已过去三、四个月,在有些地方已过去半年,财政在较长时间里的无预算运行,形成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局面,使预,使预算从立法上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客观上限制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一旦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就缺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衔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这一规定本身,使编制出的预算案的1-3月的内容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和意义,与此同时,在此期间政府预算对实际预算收支的指导作用是缺位的。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8期50-54,共5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