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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三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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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关于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问题 《条例》第五条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此款前一条为生猪屠宰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后一条“农村自宰自食的除外”却又“有法可依”的给生猪屠宰管理设置了误区,特别是对县级和县级以下的管理造成较大阻力,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一直难以规范,“放心肉”
作者 余嗣进
出处 《肉品卫生》 2001年第3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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