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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公开直播诊疗行为的法学思考

Legal consider to the action of public transmit medical operation throu gh tel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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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视直播具有影像、声音、色彩兼备 ,图文并茂 ,远距离传送 ,不受年龄、文化限制等优点 ,面向社会 ,深入家庭 ,使真人、真事、真情、真景的表现达到最佳状态 ,使观众具有现场感和参与感。电视直播诊疗行为则具有侵犯病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风险 ,可以采取“争取病人的书面同意”、“回避被直播病人的‘特定性信息’”等对策保护病人、保护自己。
作者 胡晓翔
出处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1年第2期64-65,共2页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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