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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人治理结构看煤炭地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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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其固有的所有者缺位及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即使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具有不可避免的难以操作性,对有些企业进行股权退出也就成为必然。煤炭地质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面对众多的中小国有企业,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对部分企业适度退出或全部退出,而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需进一步发展壮大。煤炭地质总局作为投资主体,可以进行资本的动态组合运作,进行相关产业及非相关产业多元化调整与经营。
作者 雷小乔
出处 《中国煤田地质》 2001年第2期114-115,共2页 Coal Geolog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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