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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福企业应正确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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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洗涤化工用品厂是一民政福利工业企业,2000年职工人数30人,其中生产人员20人,“四残”人员12人,2000年销售额32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2万元,已全部按时入库,当年亏损7万元,该厂已建立“四表一册”,并办理了《福建福利企业证书》,年底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取得返还增值税12万元,并作如下帐务处理。
出处 《税收征纳》 2001年第6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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