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苏州模式"具有范围的特定性、对象的特殊性、使用的有偿性、流转的规范性等特点.从苏州实际运作的情况看,所谓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出租等方式引起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也就是易主、易位、易用三个方面.流转的标的不是所有的建设用地,而是农村集体土地中已经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也不包括业已使用且仍属非法使用的任何建设用地.
出处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7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 Technologic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