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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完善——兼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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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是我国所颁布的第一部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和债权转化为股权的法规 ,这部法规的出台无疑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重大发展。但是 ,不可否认 ,其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本文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立法价值取向入手 ,在全面评析《条例》内容的基础上 ,试图对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作一初步探讨。
作者 常健 饶常林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2001年第3期120-125,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许经勇.债权转股权的深层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2000(3):11-13. 被引量:9
  • 2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财政部核拨,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展资产租赁、债权转股权、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等投资业务,并且设立监事会,可以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
  • 3尽管在《条例》中,立法者试图给予资产管理公司一定的自主权,如其对国家经贸委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但该《条例》同时又规定,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由国家经贸委向资产管理公司推荐,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可见,资产管理公司的自主权只是形式上的,实质上公司从设立时起就受到政府各方面干预,其经营是被动式运作.
  • 4蒋大兴.论债转股的法律困惑及其立法政策——兼谈国企改革的法观念[J].法学,2000(7):51-55. 被引量:37
  • 5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是为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形成的资产,并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其主要经营目标,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 6《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表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仅仅是政府为解决眼前国有银行呆坏帐过多和国有企业债务危机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并且,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RTC)为例,公司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机构,目的是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问题,其在五年多时间内完成历史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此外,1998年日本的过渡银行存续期也只是一年.
  • 7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债转股的若干意见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已有的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阶段性存在8-10年.
  • 8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可见,资产管理公司的自主权只是形式上的,实质上公司从设立时起就受到政府各方面干预,其经营是被动式运作.

二级参考文献8

  • 1《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1999年9月27日.
  • 2德国股份法第66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
  • 3日本商法第200条.
  • 4[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 5汤欣.《公司法与合同自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论文1999.012,第56,60页.
  • 6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9,580页.
  • 7巴曙松.《且"幽经济学家一默"》.《经济学消息报》1999年12月3日第4版.
  • 8赵长茂.改善国企负债结构应多管齐下[J].瞭望,1999(43):4-6. 被引量:8

共引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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