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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使用权的确立条件及其几个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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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三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不够成侵权。专利法上的这一规定,通常称为先使用权或先实施权。 先使用权的提起,一是当受到侵权警告时,由被警告人通过确实的证据,提出先使用权的抗辩;二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被控侵权人依法主张自己是合法的先使用人,享有先使用权,并要求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1995年第5期10-11,共2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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