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保护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调整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二是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前者反映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个体(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后者主要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的结果,软件保护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软件著作权制度在确认和保护该权的同时,要对该权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种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GATT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文本,关于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版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1996年第6期20-21,共2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