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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滥用“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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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第294条首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所以,今年我国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才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但是,从目前的报道看,一些地方的数据上有滥用“黑社会”之嫌,使人感觉一些市县黑恶势力已十分猖獗,容易在群众中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事实上。
作者 陈伦召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4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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