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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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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以第287号令颁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九条提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条例》的规定,那些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核算,这就涉及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对“应收帐款”、“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等流动资产和投资计提“坏帐准备”、“存货跃价准备”,“短期投资跃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根据《条例》的精神,笔者认为也应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作者 黄金曦
出处 《电子财会》 2001年第7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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