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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进行的一场水泥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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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0年10月24日16:30时许,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接到温州中行电话通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方)拒付10,000/MT水泥货款385,000美元;25日上午收到银行拒付的正式通知;27日又得到消息:客方已在《香港最高法院》起诉并取得对L/C的“禁制令”,法院决定在11月6日上午9:30时在香港最高法院法庭听证,时间紧迫,问题严重,如果不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必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上级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方派代表于11月4日飞抵香港应诉,短兵相接,仅仅5天时间(即在11月9日)就收回水泥贷款,避免了经济损失,维护了我方对外贸易信誉。
作者 胡其昌
出处 《福建对外经贸》 1991年第7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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