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商业企业售价核算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并逐步被进价核算体系所代替.那么,在进价核算体系下,实行统一纳税的总公司,对于商品从一个分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分公司[两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其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可不视为销售行为"的规定,总公司内部各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业务不作销售,可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具体做法是: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37-3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