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货的计价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和以后各期的财务成果,对于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刚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二条指出:“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最为理想的,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但是在我国“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很难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也均未对“可变现净值”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就使得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给会计实务操作带来困难,也为企业通过随意选择“可变现净值”来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若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在物价 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转为合适,遵循配比原则,能够实现与当前 市价的配比;相反在物价下降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较为合适,同样实现与当前市价的配比,也符合会计上一贯遵循的稳健性原则。在我国当前会计实务中,企业为了加强存货控制和业绩考核,大多数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来核算存货。那么在计划成本下,存货计价该如何反映物价影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