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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之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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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这是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法之区分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作者 段良慧
出处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103-104,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Political-legal Cadr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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