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共体颁发的"第二项银行业指令"规定:在欧共体—成员国取得营业执照的信贷机构,将有权在其他成员国中设立分公司和自由向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其服务,无须取得东道国的授权。这一指令根据"相互承认"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承认其他成员国颁发的银行执照,从而产生了欧共体的"单一银行执照",但并未产生欧共体的银行执照。经过分析,作者认为欧共体"单一银行执照"制度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欧共体银行业的一体化,对非欧共体国家的信贷机构进入欧共体市场及其经营活动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并着重指出,中国信贷机构如果要在欧共体设立子公司,将面临比以前更大的困难。
出处
《欧洲》
CSSCI
1993年第4期17-20,共4页
Euro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