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环境是一个社会实行“法治”或“人治”的根本基础,社会文化环境的特质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社会对“法治”或“人治”的选择。中国传统“法治”之所以打上了深深的“人治”烙印是由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环境所决定的。现代法治是现代社会文化环境各因素全面作用的结果,它是人类历史上最为进步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要实现现代法治必须完善现代社会文化环境的各个方面。
出处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01年第1期39-40,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engd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