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法》主要确定了两大责任主体 :会计行为主体作为本法直接约束的行为对象 ,处于执行主体的地位 ;国家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处于执法主体的地位。该法对两大责任主体尤其是会计行为主体的职责划分更加明确、合理 ,可操作性较强 ,对财政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会计行为主体内各相关责任人责任关系的规范以及有关责任者应予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的补充。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98-100,125,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