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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违约方是否都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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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2月,A公司作为买方于作为卖方的某国B公司了买卖合同,约定出卖方向买方出售30立方米(允许10%溢短装)的欧洲榉木锯材,单价为每立方米800美元CNF上海,合同总价为2400美元,装船期为1999年2月20日这前,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方式。
作者 孙爱国
出处 《江苏改革》 2001年第5期52-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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