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质和现象”这对范畴应改造和扩充为“现象———实体———本质”这组范畴。“现象”应摆在这组范畴的前列 ,“本质”应摆在后面。传统的“本质和现象”的提法应改为“现象与本质”。实体是现象与本质的中介 ,是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 ,是现象向本质的过渡。规律与本质是并不完全等同的同等程度的范畴 ,应用“现象———实体———本质”取代“现象———本质———规律”
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7-9,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