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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用分摊比例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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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
作者 徐国军
出处 《税收征纳》 2001年第9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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