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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股市:证券欺诈与立法 被引量:2

Securities Fraud and Legisl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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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证券市场因其聚集了大量"疯狂的"金钱而成为各种利益交汇的中心,因而也成为证券欺诈行为盛行的渊薮。我国证券市场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证券欺诈和造假行为犹如计算机病毒,其复制、扩散之快、之广,其不良影响之深远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从理论上说,欺诈行为的盛行最终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欺骗,投资者放弃投资"的"纳什均衡",打破这种均衡的方法有三:一是欺诈行为者自身的自律;二是投资者的监督;三是第三方监管,即由政府部门对证券市场实施规制。就第一种方法而言,只要欺诈能带来利益,自利的欺诈者通常是不会规范自己的欺诈行为的。就第二种方法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查验欺诈行为的成本非常高昂,理性的投资者往往会选择"搭便车"行为,导致对欺诈者的监督不够。第三种方法的效力通常也是有限的,因为政府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再者它们也缺乏实施监督的激励机制,而且政府规制在没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有可能蜕变为哈耶克所说的"施暴者"。因此,一个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通常需要"管齐下"。然而。这"三管"作用的同时发挥需要一种实施机制,这就是法律和执法。本期推出的"法眼看股市"首先概述了中国证券市场立法的情况,以及对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界定:然后选择了4组案例对欺诈行为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相信,正如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一样,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也复如是。任何悲观和失望都不应该成为我们的绊脚石。为此,我们希望通过理性的探讨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的进程。
机构地区 宁波大学
出处 《经济导刊》 2001年第5期9-20,共12页 Economic Herald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台]梦怡德著.《证券交易法-禁止内部人交易》.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1年版.第2页.

同被引文献43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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