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近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通过购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取得、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六种情况下的入帐价值。其中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笔者认为此规定欠妥:(1)当期费用受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影响不均衡,会影响各期利润的可比性;(2)若有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同时进行,各个项目所花时间长短、耗费资金大小不一,其中有的项目开发成功,有的项目开发失败,要确认成功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难度较大,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1年第7期47-47,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