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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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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1999年元月至8月间,南京兰尔德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尔德公司)用下定单和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广州市荔湾区南大服装配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南大经营部)加工一批服装辅料(包括工宇扣、葫芦扣等).后兰尔德公司先后从南大经营部提货16次,总共提取了价值人民币273573.70元的服装辅料,但始终末付款.故南大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兰尔德公司立即支付款273573.7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作者 陈金囡
出处 《江苏纺织》 2001年第6期31-32,共2页 JIANGSU TEXT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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