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存在问题
1.1《条例》及《实施细则》有一定的局限性《条例》的制定已有10多年,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项目不尽完善,有多头交叉、重复现象.对有些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如证券所的交易厅等)未能列入卫生管理范围.另外,处罚力度小,可操作性不尽人意.对单项超标及一厅多用的场所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卫生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使得卫生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而对违法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起不到有力的威慑作用.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1年第4期299-300,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