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总体上对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进行研究 ,文章认为行政强制可分为一般强制与即时强制 ,它们都以基础性行政决定为前提 ,以是否能够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 (从时间上的允许性和义务类型上的可能性两方面考察 )为人权关怀。其中 ,即时强制以基础决定为前置条件 ,以出现紧急情况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为限度条件 ,以具体法律明确授权为职权条件。即时强制的方法从实际所达对象的不同 ,分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和依职权所为的其他必要处置四类。文章最后提出 ,即时强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管道畅通 ;鉴于合法的即时强制常会带给相对人特别牺牲 ,所以应建立比较系统的行政补偿制度。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2001年第5期148-152,共5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