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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抽逃资金行为的认定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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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第8款也规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并处以罚款。那么,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抽逃资金行为,对外商投资企业抽逃资金行为应采取何种对策呢?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0年第2期29-30,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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