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风险管理安排了一个合理的分为五步骤的程序去管理风险.它与环境风险管理程序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第一步中涉及的技术细节及其复杂性(识别和分析环境的风险),以及第二步中的第一部分(测试可选择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可行性,特别是风险控制方法).在环境风险管理程序中,当有交易参与和没有交易参与时,它们之间的两个主要区别在于:其一,当有交易参与时,第一步将更加复杂;其二,环境律师在管理此类交易确实既考虑了风险控制,也考虑了风险筹资方法,但他们常常固守把赔偿作为风险转移的方法而忽略了保险.在许多方面,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方法,比赔偿更可取,而且也应当作为交易文件的一项标准条款.目前,有一些可行的保险合约,能同时为那些需要保险的风险进行保险,并且这些合约可以写进交易合同里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保险合约是否确实能够为那些风险进行保险.在管理程序中,至少应在两个阶段考虑并应用保险:开始时,风险的识别和分析阶段,在中间,磋商买卖协定中环境条款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