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按《条例》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实施有效管理,还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执法依据缺乏可操作性.《条例》第1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不够具体,国家对这三个条件也还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内容太抽象;对《条例》第1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怎样才算具备,怎样才算不具备,国家没有一个确切的考核办法和衡量标志;国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备案制度还没有出台,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依据尚不充分,因而操作起来随意性和盲目性都太大.
出处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8期29-29,共1页
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