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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基本问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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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3月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一部宪法性法律。在此之前,规范立法活动的规范主要是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由于这些规范不统一、不完善和过分原则化,不仅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而且导致了大量无权立法、越权立法、借法扩权、立法侵权等立法异常现象。具体到税法领域,税法的立法层次低、行政法规越权、立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既影响了税法自身的权威性、严肃性,也影响了税收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立法法》颁布实施后,以往规范不足的情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弥补,有关立法的各项制度,包括立法权限制度、立法程序制度、立法解释制度、立法监督制度等将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立法法》对税收立法体制的确立,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税法未来的发展。本文从《立法法》出发,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分析了税法的两个基本问题,以期能对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7期70-75,共6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A].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一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 2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J].税法研究,1997,(1).
  • 3伯德纳·施瓦茨(美)著.《行政法》中译本第31-33页.
  • 4《立法法》第10条.
  • 5.《立法法》第90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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