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新税制后,财政部对采用'售价核算,实物负责制'核算办法的商业零售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作了以下规定:1.'库存商品'按含税零售价记帐;2.进货商品进价与含税售价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3.商品销售时按含税售价记帐。销售成本按含税售价成本结转;4.计算出销项税后,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的收入;5.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根据计算出来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例:某零售商店,1994年5月5日购进 B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6年第5期46-4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