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无论什么规模,也无论其什么组织和法律形式,均使用几乎完全相同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报表均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内披露的主要项目及其核算口径几乎完全相同;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信息公布的要求也基本一致。这种在报告种类、报表格式、审计要求和信息公布要求等方面不考虑企业规模、法律组织形式的信息披露制度可称为“单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由于企业规模、法律形式、业务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尤其是考虑到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单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无助于节约社会交易费用,无法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社会披露,也无法协调信息“披露”与“保密”的关系。为此,这里提出一个与“单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应的制度构想--“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其含义是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组织与法律形式的企业分别编制不同要求的财务报告、分别提出不同的审计和信息公布要求。应当注意到,我国上市公司在审计和信息披露需求方面已经与一般企业有所区别,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在附则中也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些情况表明,我国会计规范制定部门意识到了多层次会计3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并开始了该制度的建设工作。本文拟就我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该制度的初步框架作一探讨。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1年第9期31-32,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