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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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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和税收实务中均可采用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预计坏帐损失,但双方在管理办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明确指出: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否定了坏帐核算的直接转销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充分尊重企业会计主体自身的管理权限,由企业自主确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要求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政策,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帐龄的 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由此可以看出,会计上计提坏帐准备纯属企业会计政策的采用问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宜,只需由企业自行决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同,在税收管理上对纳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即采用直接转销法,企业如果希望采用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备抵法,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0期44-4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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