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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卖酒缘何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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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酒厂是苏北地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专业酒厂,生产的白酒口味醇,品质高,有着良好的市场和众多的顾客,畅销全国许多省市。1998年12月12日,酒厂(甲方)与代理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酒业销售地区总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1)甲方认可乙方为酒厂在南通市区,通州市,启东市,海门市的销售总代理。(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委托(许可)他人在约定的地域内进行该酒的销售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乙方不得在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范围内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3)销售总代理期限从1999年1月1日起到1999年12月31日。(4)在此期限内,双方保证年销售不低于35000瓶,双方结算价为60元/瓶,甲方开票价为68元/瓶(包括有关促销费用和返利)。(5)如果1999年12月31日乙方销售达到75000瓶,甲方每瓶增加返利2元给乙方作为促销费用,并向乙方贴息75000元;如果乙方完成75000瓶的年销售量,甲方承诺继续给予乙方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继续担任2000年的销售总代理,且结算价格和年保底销售量不得上浮。(6)甲方首批向乙方送品王酒100箱,结算价格72000元,乙方收货时向甲方支付40000元,余款在1999年2月10前付清,以后每次乙方要货以结算价现款结算,不得赊欠,发货方式为乙方通知甲方送货,每次要货数不得低于100箱。(7)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
作者 钱培清
出处 《江苏经济》 2001年第10期70-7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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