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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不宜下放到乡镇一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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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责、权、利”三者关系和乡镇目前财力、教育教学管理能力等方面。阐述了基础教育应坚持“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并提出了县、乡、村各级管理基础的权限和职责的设想。
作者 黄新琼
出处 《钦州师专钦州教院学报》 1997年第1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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