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附CE标志已成为我国相关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强制性要求。欧盟的新方法指令规定,符合了相关的在OJEC(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其编号的协调标准,就等于符合了相关指令的要求,从而可加附CE标志。这就赋予了协调标准的强制性性质。欧盟的协调标准不同于ISO/IEC中协调标准的定义。在谈及欧盟为消除内部大市场的技术贸易壁垒,而发布的一系列用来协调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技术法规的指令时,都必然会涉及协调标准的问题,它在欧盟的新方法(New Approach)指令的框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出处
《中国标准导报》
1996年第2期35-36,共2页
China Standard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