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经过一段的初步实践 ,公司制的缺陷已逐渐暴露出来。仅依靠公司制组织形式中的管理层个人的有限责任方式是难以把创业投资企业成功地运作起来 ,因为在公司制架构下 ,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 ,最终还是解决不了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能等基本问题。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应该是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作者认为 ,中央政府应充分重视有限合伙制在筹集社会闲散资金、规范投资者行为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 ,充分采纳世界各国税收立法的通行做法 ,以避免重复课税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出处
《金融论坛》
2001年第11期9-15,共7页
Finance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