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 ,存款保险公司在性质上应定位于 :(1)它是一个金融监管机构 ;(2 )它是危机存款机构处置的主体。存款保险公司具有四项功能 :(1)监管存款机构 ;(2 )对危机存款机构实施救助 ;(3)对退出市场的存款机构加以处置 ;(4 )对退出市场的存款机构的存款人给予补偿。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不会加大存款机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在中国 ,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迫在眉睫 ,它能有效加强金融监管 ,有效减轻危机存款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成本 ,能实现存款机构退出市场的规范化。
出处
《南方经济》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0期41-43,共3页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