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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动产质押贷款中介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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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上海出现并兴起了一种新的银行向企业发放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银企动产质押中介,即在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又没有足够的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所拥有的生产原料、日用商品等动产,通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公司,向银行提供动产质押以获得银行贷款,并由银行、企业和中介公司三方签定相关的协议。在银企动产质押中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向企业提供动产质押物的仓储服务,企业在保持与银行、中介珠最低库存量的前提下,可以对其质押的动产进行使用和处分,从事日常经营活动。这种贷款模式既盘活了银行与企业的资产,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又能够降低银行的风险,同时也催生了从事该项业务的中介公司。但是随着该项业务的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仓储合同等法律关系中遇到了现实的法律问题,例如质物是否要向银行转移占有、“不移库质押”是否构成质押、中介公司因仓储保管费用先例留置权与银行的质权敦为优等问题。因此本文将以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制订中的物权法立法动向为基础,对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作者 杜筠翊
机构地区 同济大学法律系
出处 《上海投资》 2001年第10期57-59,共3页 Shanghai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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