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我国具有相互信赖关系、变动少、数量少的股东的所谓闭锁性公司越来越多 ,他们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但是在闭锁性公司中也具有在公司机构上的显著弱点 ,即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的合三为一 ,这样闭锁性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 ,而且受到侵害后少数股东在现行公司法中不能够得到完整的保护 ,因此本文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0期162-164,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