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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被引量:1

On Courts' Limited Right of Changing Accu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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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的罪名 ,无论是在司法实践界还是在法理学界 ,均围绕对“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展开激烈的争论。其实 ,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关键是看是否有违“程序参与”原则 ,而不在于“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 ,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而其“限”就在于“程序参与”原则能否得到切实体现。而且 ,法院享有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权 ,是消弥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有限”盲区的有效的。
作者 陈真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0期168-169,共2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肖杨.中国新型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p.290.
  •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54.
  • 3陈瑞林,王建辉.律师诉讼与技巧[M].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p.176.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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