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的罪名 ,无论是在司法实践界还是在法理学界 ,均围绕对“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展开激烈的争论。其实 ,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关键是看是否有违“程序参与”原则 ,而不在于“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 ,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而其“限”就在于“程序参与”原则能否得到切实体现。而且 ,法院享有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权 ,是消弥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有限”盲区的有效的。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0期168-169,共2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