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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审计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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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机构的账外经营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有意不将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等机构经济业务并入金融机构本部会计报表反映,或弄虚作假,篡改账目报表,降低存款基数逃避贷款规模控制;一种则采用种种隐蔽的办法设立账外账进行经营。本文仅就账外账来谈谈账外经营审计的有关问题。一、金融机构进行账外经营的主要形式$&利用经济实体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牟取利益。有些金融机构借用其经济实体违反国家规定行使银行职能,采用开出定期储蓄存单来吸收存款,通过经济实体或借用关系户的存款账户把款项划到用款方。这些经济实体表面上看似是在金融机构正常开户的单位,实质上发生的经济业务均是存、贷款业务,其经济活动和资金由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兼管和支配。!&通过借用其他单位名义或自身经济实体申请规模内贷款,低息贷进高息放出,牟取贷差,有的还将贷款额转入逾期贷款按呆账核销,收回本金时转入账外经营户。’&与用款方达成协议共建代办所等储蓄网点,为存款方和用款方牵线搭桥,提供方便,从中获利。把某些企、事业单位,甚至行政部门的资金转入用款方,作为炒作证券、期货和经营房地产等的资金来源,代办处成为供需双方融资场所。"&钻个人存款受法律保护的空子,把账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化名存入个人储蓄账户,躲避常规检查。二、减少和杜绝账外经营应采取的措施$&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加强法制建设。要继续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使审计监管工作定性准确、处罚适度,切实触及账外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减少和杜绝账外经营。!&加大检查力度,既依靠政府审计、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力量,又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选用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法。采用科学适用的审计方法是完成审计检查任务的基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以便确定重点,有的放矢。由于金融机构设立的营业部、分理处等服务网点较多,一般审计检查时间、人员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进入被审计单位要了解其机构的设置情况,根据业务量大小及业务职能情况来确定重点,要选择业务量多、发生金额大、有联行往来职能的机构作为重点。通常审计检查重视检查上层机构,如会计科等,而放松对二级机构的检查,使一些金融机构掌握外部检查规律,把账外经营转移到下属单位。所以审计不仅要把会计科等科室作为重点,而且要顺藤摸瓜延伸到二级机构。(!)采用抽查、详查、调查分析、计算、函询等具体的取证方法,对业务量大且活动频繁的存款户中金额较大的业务进行抽查,并对其进行分析、判断是否为正常业务。注意所留印鉴是否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姓名相符,发现可疑现象,对其存款户的注册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某行某开户单位业务往来均为大额款项,存入和转出业务涉及的单位众多,开户负责人印鉴与本行内部职工名字相同,通过到工商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证实此存款户根本不存在,其业务活动均为账外经营的存贷款业务和取得的收益。(’)对空白存单、借据等有价单证的收回进行核对,检查储蓄存单使用数额是否与入账数额相符,有无漏记、空开存单、账外入账现象。(")核对储蓄部门的储户登记簿,对有疑点的谐音储蓄存款户给予关注。如((基金会化名为钟纪慧、行政区支行化名为邢枝等化名为个人存款的账外经营户,一旦发现疑点可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专项审计。())注意大量发生大额存入资金的存款户账号、户名不符的现象。如吸收存款的账户名称为个人姓名,而账号则是开户单位的,然而金融机构的代办机构又违反常规不予退回,却把款项记入该账户,可能是金融机构与开户单位共同筹资的行为。总之,采取以上措施会收到一定的效果,减少或杜绝金融机构账外经营。! 金融机构的账外经营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有意不将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等机构经济业务并入金融机构本部会计报表反映,或弄虚作假,篡改账目报表,降低存款基数逃避贷款规模控制;一种则采用种种隐蔽的办法设立账外账进行经营。本文仅就账外账来谈谈账外经营审计的有关问题。一、金融机构进行账外经营的主要形式$&利用经济实体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牟取利益。有些金融机构借用其经济实体违反国家规定行使银行职能,采用开出定期储蓄存单来吸收存款,通过经济实体或借用关系户的存款账户把款项划到用款方。这些经济实体表面上看似是在金融机构正常开户的单位,实质上发生的经济业务均是存、贷款业务,其经济活动和资金由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兼管和支配。!&通过借用其他单位名义或自身经济实体申请规模内贷款,低息贷进高息放出,牟取贷差,有的还将贷款额转入逾期贷款按呆账核销,收回本金时转入账外经营户。'&与用款方达成协议共建代办所等储蓄网点,为存款方和用款方牵线搭桥,提供方便,从中获利。把某些企、事业单位,甚至行政部门的资金转入用款方,作为炒作证券、期货和经营房地产等的资金来源,代办处成为供需双方融资场所。'&钻个人存款受法律保护的空子,把账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化名存入个人储蓄账户,躲避常规检查。二、减少和杜绝账外经营应采取的措施$&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加强法制建设。要继续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使审计监管工作定性准确、处罚适度,切实触及账外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减少和杜绝账外经营。!&加大检查力度,既依靠政府审计、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力量,又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选用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法。采用科学适用的审计方法是完成审计检查任务的基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以便确定重点,有的放矢。由于金融机构设立的营业部、分理处等服务网点较多,一般审计检查时间、人员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进入被审计单位要了解其机构的设置情况,根据业务量大小及业务职能情况来确定重点,要选择业务量多、发生金额大、有联行往来职能的机构作为重点。通常审计检查重视检查上层机构,如会计科等,而放松对二级机构的检查,使一些金融机构掌握外部检查规律,把账外经营转移到下属单位。所以审计不仅要把会计科等科室作为重点,而且要顺藤摸瓜延伸到二级机构。(!)采用抽查、详查、调查分析、计算、函询等具体的取证方法,对业务量大且活动频繁的存款户中金额较大的业务进行抽查,并对其进行分析、判断是否为正常业务。注意所留印鉴是否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姓名相符,发现可疑现象,对其存款户的注册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某行某开户单位业务往来均为大额款项,存入和转出业务涉及的单位众多,开户负责人印鉴与本行内部职工名字相同,通过到工商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证实此存款户根本不存在,其业务活动均为账外经营的存贷款业务和取得的收益。(')对空白存单、借据等有价单证的收回进行核对,检查储蓄存单使用数额是否与入账数额相符,有无漏记、空开存单、账外入账现象。(')核对储蓄部门的储户登记簿,对有疑点的谐音储蓄存款户给予关注。如((基金会化名为钟纪慧、行政区支行化名为邢枝等化名为个人存款的账外经营户,一旦发现疑点可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专项审计。())注意大量发生大额存入资金的存款户账号、户名不符的现象。如吸收存款的账户名称为个人姓名,而账号则是开户单位的,然而金融机构的代办机构又违反常规不予退回,却把款项记入该账户,可能是金融机构与开户单位共同筹资的行为。总之,采取以上措施会收到一定的效果,减少或杜绝金融机构账外经营。!
出处 《中州审计》 2001年第10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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