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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若干学理认识(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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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连带责任制度(一)连带责任制度的涵义。依据民法学的理论,连带责任是指法律专门规定的应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共同违约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依据这种责任,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数个违法行为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
作者 李冠东
机构地区 上海市建设党校
出处 《上海市建设职工大学学报(当代建设)》 1998年第4期20-21,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Institute(Curr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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