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