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7年,广西把原生产大队设立的村委会改为村公所,作为乡、镇的派出机构,把村委会改设在自然村。时间已过去五年,为了总结探索农村乡以下设立村公所问题,近两年来,笔者先后到一些县作了调查研究,看到农村的现实是:村公所代替了村委会的作用,县、乡政府对发挥村公所的行政职能置于发挥村委会的群众自治职能更为优先的地位,上面下来的干部只到村公所一级,群众有事只找合作社和村公所,不找村委会,而处在这两级之间的村委会只是一个空架子,村委会形同虚设。从中发现了诸多复杂而深刻的问题。
出处
《改革与战略》
1993年第5期71-73,共3页
Reformation & Strate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