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是国家赋予公民、法人和一些社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为此,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作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是国家和城市政府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为了保证该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特点,使行政复议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该《规程》明确了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的参加人、复议的机关、复议申请的形式、复议申请期限、复议申请的审查内容、复议第三人的范围、复议被申请人的义务以及复议结果和复议后提起争议的途经等等,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使其能够操作实施,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从民主与法制的途经来保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健康进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城市规划工作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关也通过该规程的实施使自身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法制化。
出处
《上海城市规划》
2001年第4期39-42,共4页
Shanghai Urban Planning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