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保护尘肺患者的合法权益 ,适应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 [方法 ]对铁路系统 10 0例尘肺患者 ,进行摄高仟伏胸片和肺通气功能测定 ,并按有关标准进行综合判断致残程度分级。 [结果 ]10 0例中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13例 ,肺功能损伤程度 :轻度 32例、中度 47例、重度 6例。致残程度鉴定 :7级 6例 ,6级 6例 ,4级 39例 ,3级 37例 ,2级 12例。 [结论 ]致残程度的鉴定客观反映了尘肺患者的真实病情 ,建议 期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者 ,其致残程度定为
出处
《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CAS
2001年第5期7-7,共1页
Strait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