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有不少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应是一种调节税,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征税对象应是收入较高的少数人,而不是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个人所得税不仅指向富人,其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普通居民。原因一是在课税的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是普遍原则,即尽可能地对所有人征收,它本身也是公平原则的一部分,每个人不因身份和社会地位特殊而不纳税。二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根据公共财政和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原理,税收其实是为公共产品融资的“税价”。即居民向政府纳税,政府利用这些财政收入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国防、司法、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等,公民得到这些产品和服务就要纳税,相当于支付购买它们的价格。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两个: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这里居民因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受益而内税,是受益原则的运用和体现。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01年第8期39-40,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