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从目前地方税制的整体结构看,地方税制的不完善导致地方应履行的事权与拥有的财权不对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地方政府失去了过去借助中央税调节经济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地方税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地方政府行使调节职能的主要手段。地方政府的事权较以前扩大了,但作为地方财政支柱的地方税却处于“弱、小、散、高”的局面,即税种小、调节经济力度弱、收入规模小、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管成本高,地方税目前的状况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社会经济职能的需要。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01年第8期41-42,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